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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7-02-24 10:54 来源: 市安监局
 

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岳市安办〔2017〕9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省属及市直管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2017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监管三司)及省安监局有关工作安排,市安委办决定从3月至5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针对罐区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因素较为集中的特点,吸取安徽铜陵恒兴化工“2·8”溶剂罐事故教训,督促企业突出薄弱环节和重点管控,强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有效遏制各类罐区安全生产事故。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风险排查管控

全面摸排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集中罐区,掌握罐区基本情况及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监测监控、生产运行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信息台帐(附件2)。

督促各企业开展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对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限值标准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关企业必须采取降低风险措施,其中罐区周边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交通、商业、文化、旅游以及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且风险不能降低的,督促企业或提请政府采取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关闭等强制性措施。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总局84号令)及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安委办函〔2016〕8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分综合、特种设备、罐区消防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和企业自查、执法检查、安办督查的方式,集中开展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内容见附件1)。

企业要做好罐区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改,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责令整改、停产整顿或提请关闭。

三、责任分工

(一)市本级负责组织中央、省属及市直管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其余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港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交通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台帐报市安委办统一汇总。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底):按责任分工督促指导企业自查自改,建立企业罐区管理台帐。3月25日前,各县市区安委办要建立辖区危险化学品罐区信息台帐,并上报市安委办汇总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罐区信息台帐。

第二阶段(4月1日—5月10日):安监部门组织质监、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其中港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由交通部门组织质监、消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时,市安委办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第三阶段(5月10日—5月底):认真总结,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五、相关要求

(一)宣传发动到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迅速将本文件要求传达至各罐区企业,督促指导各企业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认真填报表格,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二)主体责任到位。各罐区企业要认真制定罐区安全检查方案,检查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中央、省属及市直管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所属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

(三)工作措施到位。各地各部门及各罐区企业要严格对照进度要求,周密部署阶段工作,按时报送信息台账,采取得力措施推动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等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联 系 人:刘 熙,联系电话(传真):8788521

邮    箱:87420741@qq.com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2、危险化学品罐区情况综合表


                                                           岳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内容

一、综合部分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罐区管理、特殊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排查治理隐患;储罐脱水、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是否在作业现场看护;是否存在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是否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是否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添加强氧化、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

2、是否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可用;是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运输措施;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是否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

3、是否对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确保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是否加强储罐腐蚀监控,定期清罐检查,发现腐蚀减薄及时处理;防雷、防静电、防汛、防火防爆等设施是否完好可用并定期检修;现场电气设备是否落实防爆措施并配备应急电源;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氮封系统是否完好在用。

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并认真进行风险分析,严格隔离、置换(蒸煮)吹扫,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是否严格检测有毒气体浓度、受限空间氧含量;在储罐本体及附件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经倒空置换、处理合格、系统隔离;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是否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升级管理;是否存在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进行动火作业等现象。

5、是否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对设计进行复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是否经工艺变更许可后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是否采用压力罐储存;可燃液体储罐是否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是否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定期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是否设置储罐根部阀和紧急切断阀并完好可用。

6、储存甲A、乙B类介质的储罐是否为内浮顶罐;原油储罐浮顶密封是否完好,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是否超标;是否有进罐区物料的分析检测措施;是否有相邻罐区防止事故相互影响措施;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并熟练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防护器材。

二、罐区内特种设备重点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按规定设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3、特种设备操作岗位责任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记录。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工艺规程(特别是物料倒排工艺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制造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完备情况;使用登记证;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及有效期情况;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及更换记录情况;安全阀下方截止阀铅封检查记录情况。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培训记录。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铭牌、标志完好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标示使用证号情况。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外观完好情况,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现象。

9、安全附件情况。包括超压泄放是否按规定引入高空排放或火炬系统;安全阀和排放口设置截止阀时是否符合规定,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其铅封是否完好;爆破片装置是否按照规定定期更换;接地装置是否完好;压力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

三、罐区消防重点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包括是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了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备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职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情况。

2、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及时组织整改,并加强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

3、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重点岗位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以及上岗、转岗前培训。

4、消防设施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以及定期检验和维修情况。包括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电话和户外手动报警设施,是否保持完整好用;是否按要求配置灭火器,配置类型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泵房是否设置有独立的备用电源,断电情况下能否迅速启动;罐区是否设有独立消防给水系统,能否满足扑救最大储罐所需的冷却和灭火用水需要;地上立式储罐是否设置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5、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包括是否依据《消防法》成立专职消防队伍;是否按标准配备专职消防队员,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职责;大中型企业是否配备大功率的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高喷消防车等灭火车辆,以及移动炮等大流量、远射程的灭火装备;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是否完整好。

6、灭火救援工作情况。包括是否针对罐区重点部位、区域或场所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规程;是否结合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演练内容记录是否完整、规范;罐区是否设有环行消防车道,相邻罐组防火堤外之间是否留有消防通道;专职消防队伍是否定期主动与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灭火实战演练;专职消防队伍是否主动与公安消防机构建立通信联络手段,是否配备对讲机等器材,能否与公安消防机构互联互通;现场对专职消防队进行出警拉动,检查是否符合出警要求;是否具备紧急断电情况下切断油料、输气管道供给的关阀措施;是否储备有满足扑救最大单体油气罐火灾需要的泡沫灭火剂。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罐区情况综合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储罐区名称

储罐面积

(㎡)

储罐数量(个)

储存能力

储存品种数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及等级

有无视频监控系统

是否在

化工集中区

周边是否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备注

液体储罐

气体储罐

液体(吨)

气体(m3)

危险化学品罐区情况明细表

罐区名称:                                          所属单位:                                        日期:

储罐名称、位号

储罐类型

储罐容积

储存介质品名

设计储量

是否为高毒或剧毒

是否为

液化气体

是否为

易燃液体

是否为

爆炸品

有无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及自动联锁措施

有无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及自动联锁措施

有无紧急切断阀及自动联锁措施

备注

注:1、储罐类型需明确储罐是否属拱顶罐、内浮顶罐、球罐、卧罐;

2、“设计储量”根据储存介质状态确定单位为吨或立方;

3、“是否为高毒或剧毒”填“高毒”或“剧毒”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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